石门县“安全文明校园”创建工作实施方案
一、指导思想
贯彻落实中央、省、市、县有关会议精神,在县委、县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,以学校为主体,以服务师生为宗旨,紧密结合教育改革、发展和稳定的实际,坚持教育与管理、治理与建设相结合,务求创建实效,切实维护学校正常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,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,营造安全、稳定、文明、和谐的育人环境。
二、总体目标
通过分阶段实施创建,力争片完小以上学校全部达到县级“安全文明校园”的标准,建立起“安全文明校园”的工作管理机制,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,努力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、民主法制观念,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,确保校园周边环境秩序良好,学校教书育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。2015年拟创建省级安全文明校园1所、市级安全文明校园2所、县级安全文明校园7所、镇级安全文明校园10所。
三、组织领导
1、县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为“安全文明校园”创建工作领导小组,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教育局法制股,杨刚兼任办公室主任,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理,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、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工作。
2、各学校成立“安全文明校园”创建工作领导机构,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,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方案,按《石门县“安全文明校园”评估细则》逐项逐条地分解任务,明确责任人,制订落实计划,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。
四、评估标准
严格按《石门县“安全文明校园”评估细则》执行。各学校要认真对照《石门县“安全文明校园”评估细则》,指定专人负责,建立好创建工作的专档备查。
五、评估方法
1、学校对照《石门县“安全文明校园”评估细则》自评自查,打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,由各乡镇中心学校、县直学校、民办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“安全文明校园”的评选申请,并将书面申报及自评表于6月2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2、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评估小组,于10月底前到学校进行考核评估,考核验收合格的学校再组织申报市级“安全文明校园”。
六、工作要求
1、加强领导,落实责任。学校校长是“安全文明校园”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总体部署协调创建工作,对活动的开展要亲自抓、负总责。还未获得县级以上“安全文明校园”称号的各学校必须积极申报。
2、加强宣传,广泛发动。各学校要通过会议等形式进行“安全文明校园”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,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,共同推动“安全文明校园”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,全面完成创建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3、加强督导,长效管理。县“安全文明校园”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督促检查力度,适时组织对活动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,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,宣传推广创建工作开展的先进典型和经验。各学校要以“安全文明校园”创建工作为契机,建章立制,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管理,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,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,努力改善和优化育人环境。
石门县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
专项组办公室
2015年6月5日